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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国际-u8国际官方网站-网址最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 2024年商标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1-22 09: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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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4年1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州**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青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生产冒用“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的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虽已申请但尚未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标许可)。经查,当事人将印有“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菜籽油送往超市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共生产带有“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30件。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未售完的带有“门源菜籽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共计10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主动召回已售产品并封存了剩余产品,且该产品销售范围仅限于**州**县,销售时间短,销售范围小,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格尔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格尔木**烟酒超市分别从两名上门推销人员处以低价购进标注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白酒9箱共计54瓶摆放于该店对外销售。当事人将上述白酒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并开具《收款收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白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因涉案金额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格尔木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1日将此案移送格尔木市公安局处理。2024年2月2日,格尔木市场监管局收到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格尔木**烟酒超市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54瓶,并罚款189000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同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南**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摆放由青海**两椒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域红”牌辣椒酱,该辣椒酱正面外包装标注循化特产,侧面瓶体外包装标注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且图案上标注有“中国地理标志 GI ”等信息。黄南**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销售商品关于“循化线辣椒”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公告书面材料,同时循化线辣椒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商品(第31类)是新鲜辣椒产品,而青海**两椒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酱是(第30类)。黄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勒令该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青海**两椒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行为作另案处理)

  案情简介:2024年9月5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沁**隆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7号南孚电池共67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67粒及违法所得259.5元,并处罚款103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5月9日,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行政投诉书,投诉位于城西区西关大街**号唐道637广场一楼的**服装店使用、销售涉嫌侵权的“LIBERTY SUPREME”等标识及服装商品。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投诉人反应情况属实,并现场查获商标为“LIBERTY SUPREME”的服装商品共计289件。5月23日,当事人在知晓销售商品存在商标纠纷后,主动对涉案商品商标标识进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下达了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处行政罚款10000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2024年3月4日,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依法对位于本辖区长江路的“**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储藏间存放待售的4瓶“舍得”牌浓香型白酒。经查,该酒为当事人从客户手中收购,收购单价200元/瓶,销售标价为400元/瓶,但客户未提供相关票据(发票单据)。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非本公司生产,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8日,乐都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海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在对辖区内**青稞酒经营部进行检查时查出,该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商标专用权的酱香型茅台纪念酒、贵州茅台包装礼盒等商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开具了产品辨认(鉴定)表。经查,当事人销售侵权的贵州茅台酒及包装盒分别从私人手中、外地集贸市场和拼多多平台购买,以上商品截至案发均未售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6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厂家技术人员在贵德县河阴镇北山新村“**综合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RedBu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侵犯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1月16日,厂家技术人员出具了产品“鉴定书”,证明该门市部销售的“RedBu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属假冒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16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格尔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通过微信从兰州**佳美百货处购进包装标注标识图形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13箱。2024年4月30日,张**召回上述“蓝月亮”洗衣液26瓶,并委托我局进行辨认。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2024年4月22日、5月10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蓝月亮”洗衣液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所售上述产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974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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